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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防止养老保险金流失,最大限度保障广大退休职工利益,杜绝、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市从2014年8月1日起,对新退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全部签订《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委托止付扣款协议书》。《社会化养老金委托止付扣款协议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发放养老金金融机构、退休职工本人共同签订。
协议书规定如遇下列情况时:1、退休职工身故后,其亲属或用人单位未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造成社保经办机构继续通过金融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及相关待遇;2、由于数据错误造成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养老金数据不实,需进行更改;3、退休职工未及时办理生存状况认证调查;4、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开通养老金存折,但退休职工超过三个月未及时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委托止付扣款协议书》可向委托养老金发放金融机构,发出对相关退休职工养老金账户进行止付、调整、扣款等指令,金融机构可根据指令对相关退休职工养老金账户进行止付、调整和扣款。
《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委托止付扣款协议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发放养老金金融机构、退休职工本人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